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延期三年
发布时间:2014-01-17
【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期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2007年8月发布的《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期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两部委在2011年又发布了《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将政策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而此次发布通知又将该优惠政策延长了三年。
本次发布的通知,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孵化企业的主体资格上有了新的变化。
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需单独核算;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由90%以上(含90%)放宽至“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孵化企业,没有了“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企业在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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