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日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05
一、在孵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孵化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与孵化器签定的各项协议;
(四)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器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孵化器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五)要求迁出的入孵企业必须在市高新区落户。
二、在孵企业应配合考核评估
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满12个月,进行首次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2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三、在孵企业应配合如下管理办法
(一)毕业企业和肄业企业,应在核准后1个月内搬离孵化器,消亡企业应在半个月内搬离孵化器。无论是毕业企业、肄业企业还是消亡企业,都应按规定付清各类费用(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理);
(二)企业搬离孵化场地后,对照租房协议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三) 孵化器的企业经孵化培育两年期满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经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应向孵化器提出“毕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准予毕业,离开孵化器,进入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或进入产业化阶段;
2、第二年最后一个季度前未向孵化器提出“毕业”申请,或申请后经评审未能达标的企业,第三年起作为入驻企业,不再享受优惠待遇,年底前应迁离孵化器;
3、对于从事研究开发的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特别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两年内无法完成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延长孵化期,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在批准延长期内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企业,孵化器有权终止孵化合同: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2、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孵化器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5、没能在孵化器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
6、没按规定交纳应缴服务费用;
7、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责令整改无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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